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230民初6088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永威 人民陪审员  冉茂华 人民陪审员  秦 超
书记 员代  凤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