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0民初519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娟,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20A。
法定代表人:付朝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张爷庙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527A。
法定代表人:冉启波,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女,该政府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建筑公司)、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社坛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娟静,被告社坛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李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江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长江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04 000元;二、社坛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三、由长江建筑公司、社坛镇政府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挂靠长江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从社坛镇政府处承包了丰都县社坛镇平安村休闲观光农业(桃园)产业机耕道项目施工修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0.40万元,工期为20天。***承包工程后组织施工队伍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全面完成了该工程项目的修建工作,工程竣工后已经进行了结算审核。工程结束后,长江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多次向长江建筑公司催要,长江建筑公司均以工程发包方社坛镇政府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久拖不决。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社坛镇政府辩称,其与长江建筑公司签订***诉称的项目施工合同属实,该项目已经完工并经过了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案涉项目合同价款为30.40万元属实,但审计价款为302 032.07元。工程价款未支付属实,社坛镇政府一直在催促长江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事宜。如果***属于实际施工人,社坛镇政府愿在审计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长江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长江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2020年10月10日,社坛镇政府(甲方)与长江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丰都县平安村休闲观光农业(桃园)产业机耕道项目施工合同》,社坛镇政府将丰都县社坛平安村休闲观光农业(桃园)产业机耕道项目发包给长江建筑公司。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社坛镇平安村休闲观光农业(桃园)产业机耕道项目。工程地点:社坛镇平安村。工程内容:建设产业机耕道1.07公里,宽2.5米,厚20厘米,采用C25砼面层+碎石调平。1.2开工时间:2020年10月9日;完工时间:2020年11月9日,总日历天:30天。1.3质量等级:合格。1.4 合同价款:30.40万元(大写叁拾万肆仟元),含税金、保险费、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等所有费用,不含价格编制、审查、结算费用。1.5 结算方式:以审计结算报告为准。……第十九条:保修……19.3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由施工方完工后汇入政府账户,不在工程款内扣减。…… 。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10月9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1月6日竣工。
2020年12月10日,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同致诚价字2020第(W-573)号】,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302 032.07元。后经***多次催收工程款无果,致其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丰都县平安村休闲观光农业(桃园)产业机耕道项目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社坛镇政府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长江建筑公司后,***挂靠长江建筑公司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与长江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属无效合同,但鉴于***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并经过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长江建筑公司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根据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完成的工程量为302 032.07元,应由长江建筑公司支付给***。因社坛镇政府系工程的发包方,现尚欠长江建筑公司工程款302 032.07元未支付,长江建筑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02 032.07元,可以由发包方社坛镇政府在欠付长江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支付给***。故对***请求长江建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02 032.07元并由社坛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支付***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302 032.07元;
二、由被告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302 032.07元范围内对前述工程价款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代孝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周  蓉      
        书  记  员   陶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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