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76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20A。
法定代表人:付朝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耀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冉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