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748号
原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7443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2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