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

张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25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蕾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