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25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蕾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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