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冻之三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26执169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842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842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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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家国
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
二0一六年第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星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