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松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复兴镇黄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典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文德,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张素琪

审判员  罗保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