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6814号
原告:**火,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复兴镇黄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哲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火与被告***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火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火撤回对被告***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火负担。
审 判 员 夏新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 毅
书 记 员 徐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