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4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复兴镇黄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典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826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13540元,按到位标的比例收取10400元,由被执行人***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星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