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4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复兴镇黄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典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826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13540元,按到位标的比例收取10400元,由被执行人***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星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