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5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宿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777382902K(1-1)。
法定代表人:叶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70元、执行费26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46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