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与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26民初1368号
原告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18日,原、被告各方向本院提出给予各方2个月庭外和解期限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7月26日,原告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以其已与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 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沈咏田
法官助理 殷 琪 书 记 员 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