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681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国龙路南侧(鼎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