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异5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县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国龙路南侧(鼎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百先,男,196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系***父亲。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与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和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和力公司对本院裁定划拨其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2银行账户内资金25818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17日举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和力公司称,宿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和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划拨和力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2银行账户内资金258184元。该账户系和力公司承建的“庐江县**镇马塘安置点工程”项目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系农民工专项工资,目前还有农民工工资未发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请求将划拨的258184元返还至涉案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和力公司为证明其异议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复印件、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庐江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证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账户交易明细。 ***、***辩称,农民工工资账户应当是专户不能扣划,法院能够扣划该账户内资金,说明涉案账户是普通账户。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辩称,异议人应就涉案账户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人社部(2020)93号通知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涉案账户内资金过程中未接到金融机构人工或系统关于账户性质的识别意见,未接到监管部门的异议意见,应推定涉案账户为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行政法规,其效力层级低于民诉法,执行法院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异议人账户内资金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与和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皖08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购房款250000元,并从2020年1月23日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和力公司对***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皖826执19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和力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2银行账户内资金258184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和力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形式中标庐江县**镇人民政府“庐江县**镇马塘安置点工程施工”项目。2020年6月11日,庐江县**镇人民政府、和力公司、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建设工程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同日,和力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该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20×××42。2020年9月25日,和力公司与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通过该账户为和力公司承建的“庐江县**镇马塘安置点工程施工”项目代发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尚在施工中。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皖826执19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和力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2银行账户内资金258184元。和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系和力公司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划拨行为不服请求的权利救济。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裁定划拨该账户内资金258184元是否应当返还涉案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涉案账户系和力公司为承建“庐江县**镇马塘安置点工程施工”项目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涉案账户资金专门用于“庐江县**镇马塘安置点工程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该项目尚在施工中,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皖826执19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划拨的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8184元返还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42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