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国龙路南侧鼎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