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国龙路南侧鼎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