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826民初1370号
原告:***,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庭审时利息请求调整为:利息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和***对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还借款本息,***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
***辩称,***向原告出具条据属实,也有借款的意图,后原告将该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给了***,后期利息也是由**建支付,因此原告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生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和***辩称,赞同***的答辩意见;即使合同有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是2017年3月28-6月27日,没有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6个月算,超过6个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从内容看***又是担保人;***是担保人,又是资金最终流向的所有人;***与***的借款行为和力公司不知情,两个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行为存在欺诈公司的情形,根据担保法解释及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驳回对和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借条、建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担保函各一份,证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和***提供担保的事实。原告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月利率为3%,借款时间为:2017暖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我承诺于_年_月_日前还清借款,如本人未按时还款,我将每日支付出借人借款总额的_‰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按天计算,并承担出借人因为我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等一切债务追讨费用)。以上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愿意为此次借款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的身份证号码是:34082419660716……委托支付***借款人:***(签名)联系电话:……2017年3月28日担保人:***(签名)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碧岭温泉山庄工程项目部(盖章)2017.3.28”。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800000元给***,另现金给付200000元给***。2018年7月11日,和***向***出具《担保函》,表示愿意为***的上述借款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仅支付至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其余本息未还。原告要款不成,故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按照***指示向**建支付借款,***与原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本付息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对***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范围包括***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等一切债务追讨费用,且诉讼在保证期间内,故对***要求***对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建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作出裁判。被告如仍有还款,可在执行时予以直接抵扣。
对***与和***辩称“***向原告出具条据属实,也有借款的意图,后原告将该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给了***,后期利息也是由**建支付,因此原告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生效”,因三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有***亲笔书写的“委托支付***”字样,虽*宣武否认是其所写,但其并未根据本院举证责任分配申请鉴定,本院认定是其所写。因此,该二被告的此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和***辩称本案没有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与其出具的担保函不符,其据此认为已过保证期限不予采纳。对和***认为“***与***的借款行为和力公司不知情,两个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行为存在欺诈公司的情形,根据担保法解释及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书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