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貁振、某某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孚玉镇玉龙新村一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1540619654。
法定代表人:陈凤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4485363431H。
法定代表人:江政,系该单位主任。
原告**与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