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6民初322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
负责人:王静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遥,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孚玉镇玉龙新村一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凤林,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齐艳枝,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陈军,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张金娥,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下简称安庆中行)与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建建筑公司)、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中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遥、何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益建建筑公司、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安庆中行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皖0826民初322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中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益建建筑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63155.88元及其利息46055.15元(截止到2021年5月30日止),另从2021年5月31日起以363155.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3、判决被告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8日,安庆中行与益建建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0年宿中小借字01005号。约定,益建建筑公司向安庆中行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进购黄沙、石子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担保方式为:1、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由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提供最高额担保。2019年8月20日,保证人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与我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我行与被告益建建筑公司之间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签署的授信业务合同,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第二天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3月27日,安庆中行委托**支行向益建建筑公司放款200万元,益建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因益建建筑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涉及多起诉讼,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导致安庆中行合法权益受损,故安庆中行涉诉来院。
益建建筑公司、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益建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安庆中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宿中小借字01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第二条借款期限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基点,在重新定价日,与其他分笔提款一并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第九条担保约定担保方式有1、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贷款人处存入授信金额20%的保证金,由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2、由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提供最高额担保;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2019年8月20日益建建筑公司与安庆中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年宿中小质字01018号《质押合同》,质押物为益建建筑公司在**县疾控中心检验大楼建设工程室外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应收账款,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9年8月20日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分别与安庆中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宿中小个保字01020、01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两年,并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2020年3月27日益建建筑公司立下借据,约定偿还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年利率为4.35%,借款用途为进购黄沙、石子等。益建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偿还贷款本金1636844.12元,下欠本金363155.88元及相应利息,故安庆中行涉诉来院望判如所请,为此**中行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上述事实有安庆中行提供的其营业执照,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身份证,陈凤林、齐艳枝结婚证,陈军、张金娥结婚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借款凭证》、《贷款还款回单》、《系统信息查询单》各一份,代理合同一份、代理费发票一张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安庆中行与益建建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安庆中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益建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益建建筑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安庆中行要求益建建筑公司偿还363155.88元本金及至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46055.15元和从2021年5月31日起以363155.88元为基数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25%计算的利息的诉求,6.225%不超过4.35%的1.5倍,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安庆中行诉求的律师费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实际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由益建建筑公司承担。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对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益建建筑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363155.88元及至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46055.15元并从2021年5月31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以363155.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3000元;
三、被告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对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3719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89元,由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陈凤林、齐艳枝、陈军、张金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亚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子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