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复兴街黄湖北路。
负责人:汪涛。
被告: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铜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宿松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玉龙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陈凤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凤林,男,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诉被告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宿松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凤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宿松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凤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宿松县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凤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