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5305号
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徐辉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冻结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力,由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对担保人徐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L89955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徐辉保管使用查封物,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物权负担行为,否则,实施以上行为,均为无效行为;不得实施灭失、毁损等其他导致查封物毁灭、贬值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的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陈芳芸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