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53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皖1302民初5305号民事裁定,分别对被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和担保人徐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予以查封。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缺乏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担保人徐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汽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陈芳芸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