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5305号之一
原告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9元,减半收取2,764.5元,由原告宿州金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陈芳芸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