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8329号之一
原告: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UJGT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2795401C。
法定代表人:吴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20元,减半收取8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60元,由原告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木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