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双港幼儿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执异13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繁昌县双港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申请人:操世毕,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申请人:李文军,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双港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操世毕、李文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请求系对自己异议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要求追加操世毕、李文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黎
审判员  奚正荣
审判员  丁梦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旭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