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320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保德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2795401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7062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振北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184564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漆文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