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6222号
原告: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马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