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2901号之一
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楼0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