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3867号
原告: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3959元,原告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