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1738号
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5919314D。
法定代表人:权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4182XU。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庄驰中路53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74761906Y。
负责人:吴强。
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因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其确有缴费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单秀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沈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