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1631号
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5919314D。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朦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4182XU。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柳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毛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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