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市福星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96号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何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福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二铺乡沈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福星服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6.5元,由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於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