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增全与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字第498号
原告:石增全,男。
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增全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尚未支付的工程款XXXXXX元给予停止支付。原告石增全已提供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石增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尚未支付的工程款X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石增全位于宿州市西关西园路西侧2#楼0605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标
人民陪审员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