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裔昭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978号之三

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马以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毅芝,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河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韩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裔昭育,男,约55岁,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裔昭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裔昭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7元,减半收取5063.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33.5元,由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书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耀华

书 记 员 刘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