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玺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五路东侧88号(宿州市百年恒基育种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玺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北路东侧芒砀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全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玺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玺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解亚洁
审判员***
审判员丁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