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县灵城镇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3民初385号
申请人:灵璧县灵城镇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宿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3MA2RMCPD3X。
负责人:鲍柏林。
被申请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金海五路东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1800231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灵璧县灵城镇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璧县灵城镇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815812019341394000001)。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灵璧县灵城镇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账户:25×××05)。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