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雄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36号
上诉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雄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朱珊珊 审判员  丁 伟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