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650号
原告: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桑尼国际财富广场4#0104室。
法定代表人:沈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工业园宿涡路17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阮广友,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阮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阮广友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宿州市兴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瑜
书 记 员 杨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