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1财保14号
申请人: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庐阳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中心5幢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W71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三十处西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424506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5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5000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