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61号

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0936609B。

法定代表人:陈永久。

被申请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848F。

法定代表人:苏跃华。

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鑫支行、账号:10×××28)。该申请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鑫支行、账号:10×××28),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