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58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永久。
被告:陈永久,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永
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林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