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394号
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汇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