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恢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环城北村6#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纺织服装产业城。组织机构代码594260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4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游浩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