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02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纺织服装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42601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环城北村6#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72022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将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9号宿舍楼未完工部分施工完毕,并达到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关于“9号宿舍楼未完工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对内容、范围标准等相关事项进行确定,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华服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珂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