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村6#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7202268K。
法定代表人:杨姗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