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伟华商砼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2867号
原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村6#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7202268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灵璧县伟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夏楼镇杨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WCD350。
法定代表人:仲崇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伟华商砼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安徽新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