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586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徽,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恒,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瓜果批发市场西院。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利君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乡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亚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兰,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利君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宿州市利君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宿州市利君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
人民陪审员 王洪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