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063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光明大街中段路西。
被告:王立群,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光明大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266621941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立群、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王立群所有的位于灵璧县(房产证号灵房字第××号)房屋及冻结王立群的住房公积金50万元。***提供其共有的位于灵璧县灵璧县不动产权第0012483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立群所有的位于灵璧县(房产证号灵房字第××号)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告王立群的住房公积金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原告***、李振江共有的位于灵璧县灵璧县不动产权第001248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 婷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