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2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瓜果批发市场西院。
法定代表人:张波。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2284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泗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