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02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案件较多,车辆、房产无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举证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皖1302执35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马为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