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与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27民初2088号
原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大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62762693H(1-4)。
法定代表人:段传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仲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7003134784K。
负责人:吴永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阳结,望江县鸦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鉴,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阳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3日被告就望江县鸦滩镇公共租赁房2#、3#楼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原告进行投标,2013年6月21日原告中标,获得望江县鸦滩镇公共租赁房2#、3#楼建设项目施工权。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进行了施工。2014年12月30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6年1月5日出结算审定表,审定工程总价款为6869838.28元。工程前期的工程款均按合同约定拨付。2020年1月份原告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40000元,且已开具发票,然而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支持诉讼请求。
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辩称,欠款是事实,但被告没有拒付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合同的中标价为5572665.97元,后工程有增量,最后审定总工程款为6869838.28元。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需要进行二次审计,该工程未进行二次审计,相关部门未付该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原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建设望江县鸦滩镇公租房2#、3#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中标价5572665.97元,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2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等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投标文件的优惠系数计算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按3:3:2:2分四年付清工程款。后该工程有增量。2014年12月30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定,送审金额为7253090.68元,审定金额为6869838.28元(含工程增量),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2020年1月,原告以尚欠的140000元工程款向被告出具正式票据要求给付,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在原审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定表、工程结算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与原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关系。双方对造价公司核定6869838.28元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款(含工程增量)均无异议,且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被告应按此总价款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支付拖欠原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雨薇
书记员潘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