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造红,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名人苑S号(3楼)。
法定代表人:严诗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学良,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世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黄平、谢学良因与被上诉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黄平、谢学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8096.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诸冬林
审 判 员 张秀珍
审 判 员 金 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丁 娟
书 记 员 吴 杰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